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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体育学院关于院内电影、录像放映活动及片目审查管理规定

2012-04-01 | 党委宣传部 

各部门:

遵照上级有关精神,为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净化校园环境,促进校园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,丰富广大师生文化生活,并确保我院各类电影、录像放映内容健康,杜绝违法、违纪播放音像制品在院内发生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第一条 在院内学生活动中心、报告厅以及其它场所进行电影、录像(包括投影录像、激光影碟等)放映业务的单位,要按规定取得从事放映活动的资格,并接受电影、音像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。

第二条 进行电影、录像放映业务的单位,只能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放映,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。其它时间组织的放映活动须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准后方可进行,并接受院党委宣传部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
第三条 进行电影、录像放映业务的单位,应于放映前3天向院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,如实填写放映登记表,并将拟放片目送党委宣传部审查。获准同意后方可在院内指定地点张贴海报、售票和放映。

第四条 院内各部门开展的理论学习、形势教育、影视欣赏、艺术教育等影像放映,观看对象应不超出本部门范围,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。

第五条 放映片目的审查办法。各部门组织的放映活动,片目由各部门党总支(党支部)负责审查。院学生会、学生社团组织的放映活动,片目由院团委负责审查。学院学生活动中心、报告厅以及其他进行放映业务的单位,所放映的片目由党委宣传部审查。未经审查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张贴海报、售票和放映。

第六条 各审查部门应各司其责,对影片内容和放映地点严格把关,因审查不严出现问题的由审查部门负责。对送审的片目符合以下标准方可批准放映:

1、属国家正式批准发行的影像制品;

2、有合法版权;

3、无反党、反社会主义内容;

4、无低级庸俗、黄色下流等不健康内容;

5、质量符合放映要求。

第七条  学院学生活动中心、报告厅以及其它放映场所,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,规范使用行为,不给违法活动提供场所条件。对违反学院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,学院将按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。

第八条  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第九条  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党委宣传部

20124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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